离婚房产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,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。由于国民没有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的习惯,而且双方父母经常帮助子女出资,又不注明出资性质,子女感情好时无所谓,子女离婚时引发争议不断。
家事法库将离婚时房产分割分成四种主要情形进行梳理,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、婚前父母出资购房、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、婚后父母出资购房。需要说明的是,这种梳理归纳只具有参考意义,具体办案时需要根据案情不同依法处理。
(一)部分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一、婚前一人出资(一)无*款或者婚前已经还清*款
1、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。
判*: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。
2、登记在双方名下。
判*: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平均分割,适当照顾出资方的利益。
3、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。
:首先要认定是否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。如果有,则属于非出资方个人财产。如果没有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房产分割律师,平均分割。
(二)婚前一方付首付,婚后还贷。
首先要说明的是,婚后无论谁实际还贷,均视为夫妻共同还贷。
1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。
判*:房产归出资方所有,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一般均分,由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2、登记在双方名下。
判*: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一般均分,适当照顾出资一方。
3、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名下。
判*:情况比较复杂,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,如果有,则婚前首付部分属于非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,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一般均分。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,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予以均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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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房产分割(高院法官)3个裁判要点与观点
01
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益归属的界定
【裁判要点】
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婚后所得(收益),故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。但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,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,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,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,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;而其他补偿款即不对应房屋价值,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02
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,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,离婚时新购房屋仍为一方个人财产
【裁判要点】
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,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,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,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。
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,仍然用于家庭自住,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,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,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【观点】
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,离婚时该房屋属于“个人财产的替代物”,应认定为个人财产,福田的离婚房产,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;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,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03
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*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离婚如何分割房产,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
【裁判要点】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*购房,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,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,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,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,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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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分析:
汪某和郭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,约定婚后购买的登记于汪某名下房屋归汪某所有,由汪某负责还剩下房贷,抚养子女,郭某无需支付抚养费,离婚房产如何分割,也无需汪某支付其房屋补偿款。2018年2月,郭某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无力偿还,想重新分割房屋,起诉至*院,*院会支持吗?法条依据:
*高人民*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*院应当受理。
人民*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*讼请求。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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